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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精细化有效成功辩护的典范: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公司印章、身份证件罪三个罪名案件的轻刑化处理实务解析

发布日期:2025-08-26 11:13:30 浏览次数:282

案情回顾:一起典型伪造公司印章等罪名的系列案件争议焦点



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某公司A某因工作需要,通过B某开设的“PS”技术处理店铺制作,先后购买了伪造的多份公司印章及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后因B某犯罪团伙案发,A某作为购买伪造公司印章相关案件的下游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争议焦点: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刑法中法条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实践中,一般采用伪造、变造的数量,再加上具体的行为情节,例如有无造成较大经济损失、非法获利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后果的,综合评定是否入罪。

(1)伪件数量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浙江省规定伪造3枚以上印章需追究刑事责任);

(2)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非法获利。

2.法律适用分歧:

(1)伪造与变造的技术区分(PS修图属于何种行为性质);

(2)数罪并罚的认定标准。

3.量刑情节认定:

(1)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认定;

(2)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



办案成果:从可能实刑到缓刑的突破



通过为期四个月的精细化辩护,律师团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处理结果:

1.刑罚种类降档: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拘役;

2.执行方式优化:适用缓刑,避免当事人实际羁押;

3.附加刑从轻:罚金数额降至更低。

这一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律师团队在案件各阶段实施的系统性辩护策略。


办案全流程精细化辩护




(一)侦查阶段:夯实基础,抢占先机

1.深度接谈,固定有利情节

(1)制作详尽的《首次接待谈话笔录》,掌握案件重要事实,挖掘有利辩点,为后续办案打好基础;

(2)通过多次补充谈话,挖掘“证件仅用于资料展示”“未实际使用获利”等关键辩点;

(3)及时固定当事人配合调查、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2.尽早介入沟通,影响案件走向

(二)审查起诉阶段:精准突破,详细沟通法律意见

1.精细化阅卷,构建证据分析体系

制作《全案证据梳理表》,将数百页卷宗分解为:

(1)主体、主观方面证据

(2)客体、客观方面证据

(3)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取证合法性、电子数据同一性、验证不可篡改性等方面。

2.差异化法律适用论证

提交《法律意见书》,援引:

(1)浙江省浙高法〔2017〕228号文关于建筑领域伪造印章的立案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关于“数量+情节”认定标准的指导案例;

(3)同类案件在浙江省内的司法实践裁判要旨。

3.多维度沟通策略

(1)定期与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进展,及时掌握案件办理进度,根据案件推进采取有效辩护策略,做好相关情况应对;

(2)在关键时间节点提交补充辩护意见。

(三)审判阶段:聚焦量刑,争取更优结果

1.构建阶梯式量刑辩护体系

(1)制作《量刑情节对比表》,直观展示。

(2)基准刑期:3年以下。

(3)从轻或减轻的量刑幅度:自首减20%~30%左右、认罪认罚减20%左右、从犯减20%~30%左右。

2.庭前会议奠定基础

(1)就证据合法性争议达成一致;

(2)确认自首等关键情节无争议。

3.庭审突出情感共鸣

(1)展示当事人家庭特殊情况;

(2)强调其业务能力与社会贡献。


核心辩护观点:法律技术与司法政策的完美结合



1.法律依据层面

援引《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论证:

(1)伪造2本以下护照仅行政处罚;

(2)类推适用于本案伪造证件数量。

2.司法解释层面

(1)分析法释〔2007〕11号关于机动车证件“三本以上”的入罪标准;

(2)结合法答网第七批指导案例,主张“数量+情节”综合认定原则。

3.地方实践层面

(1)引用浙江省近三年同类案件数据:

(2)伪造3枚以下印章且无损失的案件,存在较大概率不起诉;

(3)该类案件在数量不大、情节相对较轻,并且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缓刑适用率较高。



类案启示:精细化辩护的黄金法则



1.证据辩护三大重点

(1)对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性分析;

(2)对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关联性审查;

(3)对证据来源程序合法性审查。

2.法律适用四步法

(1)找准基础法律规定;

(2)检索地方司法文件;

(3)梳理类案裁判规则;

(4)创造有利解释空间。



结语:



张鑫律师和李志强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彰显了良好的证据重构能力,将零散证据转化为有利的体系化辩护思路,同时能够把握当地政策,精准捕捉司法实践的最新动向,为当事人在现行规定内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这正是京师南京律所大量典型“精细化”刑事辩护案例之一,体现了京师南京律师尽职尽责,勤勉精进,全力以赴的刑事辩护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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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法条及相关规定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7〕228号)四、关于建筑领域伪造印章犯罪的定性处罚问题。 第二项:项目经理、承包人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 6万元以上或造成 30 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3.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摘选

问题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

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对此,《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进一步规定,为他人提供二本以上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二本以上护照,或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又实施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二条对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本以上”的入罪门槛。

基于此,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三本(张/个)作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涉罪名的基本入罪门槛;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五倍标准把握。当然,对于所涉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数量,还应当综合考虑所涉公文、证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体用途、造成后果、违法所得及前科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例如,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为其伪造、变造或者向其出售身份证件,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购买身份证件的,即使未达到三张,亦可以定罪处罚;相反,对于未用于犯罪用途的提供身份证件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三张的入罪标准过严的,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另外,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适用,亦可以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对案件作出妥当处理。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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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鑫

张鑫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京师金陵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知识产权企业高级顾问、机动车高级鉴定评估师、演出经纪人,荣获2023年度南京市浦口区“优秀新锐律师”称号,系多领域复合型人才。

擅长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人格权纠纷、消费者权益、演艺经纪及其他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纠纷、个人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异地行政案件等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1802154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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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

李志强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京师金陵刑事辩护中心委员、京师金陵知识产权中心委员、江苏省计算机学会会员、江苏省妇联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双护”课堂普法宣传讲师。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股权、房地产纠纷、商业特许经营、计算机网络、债权债务等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李志强律师具有公安法制、信访、刑侦、看守所以及政法综合领域近二十年刑事法律工作经验,取得了公安高级执法资格证书,且多次获得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业务能手、优秀看守员等荣誉称号。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近千起案件,审阅各类案卷数千本,曾主办多起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联系方式:19822633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