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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聚焦 | 名义与实质的角力: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陷阱与防控逻辑

发布日期:2025-08-26 10:58:38 浏览次数:43

在商业世界中,股权代持现象并不少见,它就像一把双刃剑,在满足一些特定商业需求的同时,也暗藏着诸多法律风险。今天,咱们就来深入聊聊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陷阱以及防控逻辑,帮助大家更好地避开这些潜在的“雷区”。

一、股权代持的概念

股权代持,简单来说,就是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显名股东)达成约定,由名义股东在工商登记上作为股东,而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这种安排在很多时候能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比如有些投资者因为身份特殊、不想暴露自己的股东身份,或者为了实现某些特殊的商业目的,就会选择股权代持。股权代持,表面便捷,实则暗藏法律陷阱。

二、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陷阱

1.代持协议的效力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股权代持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民法典》第144/146/153/154条

经典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529号,福州伟杰信托公司诉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最高法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天策公司可以在举证证明其与伟杰公司存在讼争股份委托持有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主张相关权利。”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风险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当名义股东擅自将代持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时,如果受让人为善意、已经支付合理价格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就能取得股权。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追究名义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却无法追回股权。

参考法条:《民法典》第31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

经典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91号,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厉军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最高法审理后认为“受让方受让股权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本案中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厉军、赵桃娟支付了股权受让款3500万元,故对赵桃娟转让的20%股权,董希巧、董希超、朱冬平构成善意取得。兰州义乌作为该20%股权的实际出资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厉军、赵桃娟请求赔偿损失。”

3.股权被强制执行风险

当名义股东因个人债务涉诉进入财产保全或执行程序时,代持股权由于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会被执行法院视为责任财产,进而被查封甚至执行。

参考法条:《公司法》第32条 

经典案例:(2019)鲁71民终10号,招商银行与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例中,济南铁路运输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万达公司与富宇公司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内部发生效力,万达公司不能以其内部协议对抗外部债权人即招行济南分行对登记股东富宇公司的正当权利。上述法律规定所称的第三人,并不限缩于与显名股东存在股权交易关系的债权人,名义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的范畴,该债权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富宇公司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招行济南分行作为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对万达公司关于终止执行并解除保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4.显名化障碍风险

实际出资人已完成实际出资,但如果无法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认可,就可能永远无法在工商登记中显名,无法直接行使股东权利。

参考法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经典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653号,朱汉中与江西松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最高法审理认为“朱汉中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其与名义股东蔡绍堤之间关于投资权益的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仅在双方之间发生合同约束力,但并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而发生对外效力。投资权益不同于股东权利,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如要获得股东身份,需要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现松柏公司股东已经变更为吴晓清(80.01%)和蔡绍堤(19.99%),因此,未经吴晓清同意,朱汉中要求确认其享有松柏公司10%的股权并显名登记为松柏公司股东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三、针对以上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现列举以下规避代持风险的防控措施

1.在律师的协助下,签订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增加名义股东违约的成本。

2.取得其他股东的认可: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尽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书面确认,让他们知晓代持关系,并同意未来实际出资人显名。这样既能破解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障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名义股东,减少其擅自处分股权的可能性 。

3.审慎选择代持人并持续监督:挑选信誉良好、资产稳定、值得信赖的人作为代持人,降低代持风险。定期关注代持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和债务风险,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采取措施。

4.保留出资及参与经营证据:实际出资人要妥善保留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出资收据等,同时保留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对公司决策的书面意见等。

股权代持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能满足商业需求,但其中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大家在选择股权代持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如果已经陷入代持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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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雪飞

仝雪飞,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拥有5年集团企业法务实务经验,熟悉港资企业及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法律合规体系搭建与风险管控。深度参与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运营管理,具备集团化企业法务实操能力,为集团及子公司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保障业务合规运营。

专业特长: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日常经营纠纷处理、主导公司投融资、股权架构优化等专项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