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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由一起原告被罚款30000元;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均无效;偿还本金减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5-01-08 14:38:49 浏览次数:243
202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开宗明义,在序言部分即表明该意见的制定是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我所王红明律师此前承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实质性解决了人民群众在案件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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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委托人)偿还35万元及利息;
2、判令原告对被告1、被告2名下位于南京市X区X室不动产就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判令被告1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4、判令被告1、被告3在继承被告2(被告1与被告3的婚生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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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代理过程

一、案件难点:
1、原告提交证据已形成锁链,具体为:
被告1、被告2共同出具的借条、收条;原告出借款项的转账凭证;借款合同、案涉房产的抵押合同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委托合同、律师费支付记录、律师费发票;银行流水明细。
2、上述与被告1相关的证据,确系由被告1本人签字并出具,本案代理难度极大,被告1(委托人)败诉风险极大。
二、针对上述案件难点,承办本案的王红明律师依据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积极推进案件代理工作:
1、在接、谈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关注到原告未曾与被告1、被告2(实际借得并支配借款人)添加过微信,借款期间以及被告2意外去世后,均是由案外人王某出面向被告2催还款项(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且被告1(委托人)陈述其并不认识原告与王某,初判王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
代理律师及时、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并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该申请书请求:
(1)厘清原告出借款项的来源,出借款项是否来源于王某?
(2)原告与王某或与其他人是否存在多笔连续转账记录?交易频率与数额是否较高?王某与原告是否存在职业放贷的情形?以及是否具有“套路贷”的经济犯罪嫌疑?
(3)国家正在开展打击整治不法贷款中介的专项行动,依据中共江苏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共江苏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的苏委金办发【2024】75号文件认定王某是否为不法贷款中介?如王某是不法贷款中介,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因仅有王某姓名和联系方式,承办法官庭前无法直接予以追加王某为本案第三人,并向代理律师释明先行开庭,庭后再决定是否追加王某。
2、庭审中,代理律师查阅原告提供银行流水后,发现并无明显异常,且与王某也无大额转账往来,遂向原告本人发问,其与王某是何关系?原告答复王某系其侄儿。
法官亦多次要求原告回答,除本案外,还有无类似出借款项后要求借款人抵押房产的情形?原告均答复,没有。
后,代理律师发现原告手机带入法庭,遂报告法庭,请求法官核实、查阅原告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法官责令原告递交手机,经核实发现原告通过王某居间介绍出借款项,已超过五次,且均让借款人办理了房产抵押。
因原告多次虚假陈述,承办法官当庭决定对原告处以30000元罚款。
3、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并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向多人提供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符合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特征,原告与被告1、被告2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原告与被告1、被告2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也无效,原告与被告1、被告2之间的抵押权因抵押合同的无效而不产生物权效力。”
判决如下:
(1)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2)被告1、被告3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继承被告2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清偿上述第一项的债务。
4、被告1(委托人)未服判,继续委托承办律师代理本案上诉,被告1(委托人)上诉时主张:
一审法院未明确认定原告为职业放贷人,亦未查明本案是否有“套路贷”的经济犯罪嫌疑,且依据苏委金办发【2024】75号文件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一审法院移送卷宗期间,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多次、主动、积极与我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委托人一次性向对方偿还170000元。
6、目前,双方已经和解完毕,且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也配合委托人至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案涉房产的解压手续。至此,双方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本案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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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作为当事人之间常见的纠纷之一,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承办律师不可仅凭经验主义去处理案件。而应当准确认定民间借贷的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尤其在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等疑难复杂问题时,承办律师应提前做好预案。本案,代理律师庭前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庭审时的精准发问、临场应变能力,进而适时聚焦了本案争议焦点,最终助力法庭厘清了案件事实,彻底解决双方的争议,故本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意义。
附:部分判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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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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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明 律师

王红明律师,任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纪检委员、执业纪律委员会副主任、实习律师指导小组副组长、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部主任,系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会员,南京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会员,六合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浦口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南京市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公益法律志愿服务团队志愿律师,江苏省心理学会法律顾问等,具有建造师资格。 

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专注于企业风险防范与治理,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专项法律服务,推崇预防重于诉讼的风险治理观点,执业以来有多起二审、再审改判胜诉案例(例如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成功为委托人免除千万元担保责任等),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采纳其律师意见,退回公安机关后终止侦查,撤销案件六起。王红明律师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合同纠纷、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