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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聚焦 | 高净值人士财税法律合规正当时

发布日期:2023-09-21 16:37:39 浏览次数:354

前言


我们先来看几组数据:
1、我国个税税率最高为45%,已达到甚至超过国际主要发达国家的税率上限;而相对应的个税占税收收入比例,欧美国家个税占比为30-50%,根据《2022年财政收支情况》,中国目前最新数据为:个税占整体税收收入比例为8.96%,约14923亿,流转税占比40%以上,企业所得税占比26%。
2、财政部发表于2022年的调查研究文章《美国最高收入人群承担大部分联邦个税》中明确载明:“2019年,顶部1%纳税人(AGI为546434美元及以上)缴纳了6120亿美元的个人所得税,占联邦个人所得税总额的38.8%,比底部90%的纳税人缴税总和还要多。其中,顶部1%的纳税人缴纳了6120亿美元,而底部90%的纳税人缴纳了4610亿美元。”
3、胡润百富《2022中国高净值人群家族传承报告》中提及中国地区拥有千万人民币家庭净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已经达 206 万户,比上年增加 4 万户。高净值家庭预计有18万亿元的财富将在10年内传承给下一代,49万亿元的财富将在20年内传承给下一代,92万亿元的财富将在30年内传承给下一代。
如果仅是单看上面任意一组数据,或许还有人认为,是国内与国际发达国家个税税率及占比税收比例因各国政策倾向不同而有所不同,但综合以上三组数据,再结合国家目前采取一系列复工复产优惠政策,可以总结出一些政策思维的转变,即:1、在鼓励私有制创造财富的同时,国家会加大对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收力度、精度;2、“抓大放小”,在鼓励更多中小企业减轻税负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有所重点的关注特别领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落实,以及中国社会主义的纲领目标之实现全民致富;3、通过税收征管为抓手,统领整体财富分配的进行。

个税征管现状与趋势


1、反避税条款的搭建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内容被认为是中国首次在个税反避税方面做出的明确努力,条款全文如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上述法律规定从两个方面做概括,一独立公平交易原则,二滥用税收工具否定原则;同时从法律规定来看是赋予税收征管行政机关较大的行政执法权力,税务稽查局通过税法原理及自身经验判断并结合数据分析可展开稽查工作。这个条款的明确规定也会加大纳税人尤其是高净值人群与税务稽查之间的博弈和利益冲突,一方面该类型数据具有相当的隐蔽性,作为税收征管单位的税务局需要采用更多的抓手去完善、获取高净值人群有关交易的整体信息,以便去甄别判断交易最终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包括关联方的确认、税收筹划架构信息的不对称、是否合理经营、是否具有商业目的,双方认知差异必然存在歧义甚至较大认识的差异,都会给征管双方博弈带来更多时间、精力、资金的投入。
2、国内政策的密集出台
对于个税的征管,尤其是高净值人群个税的征管,是顺应国家税收征管的趋势发展。随着国家经济发展阶段变化,保财政收入并需考虑平衡经济业务发展的各项税负成为一大目标,同时科技赋能税收征管而带来的管理思维的转变,使原来处于监管漏洞不易监管的领域回归正常监管状态中。国家在相关政策上从而做出如下有关部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第四十八章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第三节之完善再分配机制: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发挥慈善等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增强社会保障待遇和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完善兜底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遏制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取收入。
(2)《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第九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二十九)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加大财税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3)《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第五章之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十八)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4)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是聚焦重点领域。围绕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切,针对......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虚开(及接受虚开)发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5)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要定期开展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双随机、一公开”税收检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加大对文娱领域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震慑和曝光力度。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税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7)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8)《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二、网络直播平台更好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一)加强网络直播账号注册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存在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四、规范税收管理,促进纳税遵从(一)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二)规范税收服务和征缴。(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简要技术需求(服务需求)为健全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10)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金税系列与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协同效应
央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目前主要用于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但并不代表税务的金税系列与之无关,反而会产生更深一步的协同效应。国际上已经把涉税犯罪作为洗钱罪等违法行为的上游罪对待,同时纳税义务的产生除了对特有资产的持有行为需要纳税外,更多的将涉及交易业务资金的增值流转作为线索,去追溯纳税义务人是否履行纳税申报缴纳义务。如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已开展AI风险模型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区块链税收数据资产平台建设项目,再次突破外部沟通,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协同效应是顺应趋势而为的常见行为。虽目前要调阅银行流水尚有审批机制,但依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不排除后期根据数据的相连,通过大数据、AI模型,人工智能判断并输出纳税人涉嫌逃税的犯罪画像。
4、个税征管国际合作现状
衔接上述第3点,国内涉及的纳税人金融账户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数据呈现和协同效应;而在国际上基于CRS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就是更为宽广的涉税合作模式。这里需要注意CRS的账户信息交换,是基于纳税人的纳税身份来识别判断哪些属于海外资产金融信息,从而向特定征收国家进行推送,故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就尤为重要,如国内就对此做了判定标准来界定哪些属于居民纳税人,哪些不是,也从另一面说明不是持有他国护照、“绿卡”就会默认推定属于他国纳税居民。
同时FATCA(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作为美国《恢复就业激励法》的一部分于2010年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其对高净值人群最大的挑战,是要求所有非美国的外国金融机构有义务搜寻美国公民、税务居民以及绿卡持有者在该机构的金融活动记录,并向美国财政部报告这些人的资产和身份。作为全球发达国家代表的美国已在多年以前有所布局,通过跨境合作推送信息而对纳税义务人展开全球征收管理。该举措一方面会加大对于纳税义务人的征管,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同时也会给到其他国家参考,推进全球纳税人关键信息的推送与交换。
5、个税征管发展趋势
个税征管在国内很长一段时间是作为一个“小”税种概念管理,这也是源于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所承担的纳税经济主体类型不同所造就。近来随着国家经济的走强,各类新颖价值创造模式的突显,对于个税的管理要求也在加剧拔高;原来基于技术手段有限,个税征管不像企业所得税等以企业为纳税主体形式便于管理,个税征管存在纳税人员过于松散,税务稽查在内的人力、精力投入与征收税收不成比例等原因,征管措施有所滞后。而上述对于个税征管存在的现实障碍正在逐步得到破解,主要有两个着力点,也是未来高净值人群个税管理的重点,首先是各类公开信息与税务的对接共享,其次资金收支监管涉及的数据交换、分析技术完善。
上述提及一个概念,纳税行为发生主要有两块构成,其一业务的增值交易,如包括股权转让、劳务报酬、个人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二持有资产本身的纳税行为,包括如房产、土地的持有行为本身属于纳税行为。站在税务监管层面做到上述两个着力点的掌握,就可以较精准做到纳税行为的有效、准确征管。国家在努力推进全国房产信息、社保、医保甚至以后车辆信息的统一查询。人民币的数字化的原因有很多,但在涉税征管方面可谓是一项利器,目的就在于打通信息壁垒,进行有效数据交换并统一标准,结合资金交易实质去判定交易行为是否满足纳税行为,从而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偷逃税款。
而对于社会的发展,总有新鲜事物在对应法律出现前已经兴起势头,包括原来的虚拟货币,也包括现在发展迅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藏品,都会在某一段时间内成为“法外”监管之地。面对这样的纳税行为,税务征管如果仅限于“打补丁”方式解决,会在一定时间存在监管真空,从而带来税款流失;故国家层面势必会采取一系列的未雨绸缪举措,逐步完善税收征管,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一定税收征管理想状态。
当然这里面还将遇到一个问题,即,在国内可以逐步实现一个声音说话,但在国际范围要求其他国家予以配合,包括纳税人关键信息披露、交换,这将是涉及到更多政治因素的考量,尤其在目前国外环境错综复杂时要想取得突破性的信息交换结果,将是一个艰辛的过程。

高净值人群涉税风险


高净值人群目前主要还以企业家,高管为主,但演艺明星、个人网红IP、非传统行业自由职业者已经成为时代的新一轮高净值人群聚集地。但不论所属领域是否有了新的变化,创造价值就避不开纳税这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因纳税人自身交易成本、侥幸心理、涉税法律意识缺失等因素,产生诸多高净值人士补缴税款及罚金的个人税筹失败案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 号)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规定,可见国家早在2006年就已经颁布税务文件,要求年达到12万元纳税人申报个税。税务文件的颁布时间来看,早已有明文规定,仅在于纳税人身份是自然人,在那个年代尚未有对应的技术手段去做好监控,更多的是抓主要嫌疑税源,比如大企业高管、企业主。但随着时代的变迁,更多领域高净值人士的涌现给到国家税务更多的监管压力,也倒逼税收征管政策和手段的更新与加强。
反观,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新的市场业态出现,创造财富既然避不开征收一事,就应更为理智的对待,去适应它而不是对抗它。在顺应它的过程中,前人犯过的错误,后人可引以为鉴,哪些错误不能再犯。高净值人士在面临财富税收征管一事上,有存在合理规划,也有简单粗暴方式所谓筹划,甚至完全闭口不谈申报纳税事宜。这就好比桥梁的护栏,平时没用,但没有护栏的桥梁又有多少人敢去行走,同样的道理,合理纳税起着护栏的作用,保护高净值人士在事业上披荆斩棘。
常见的错误税筹方式主要有三类:
其一滥用税收工具。包括简单粗暴改变个税税率,用工作室、独资企业形式获取经营所得,变更成最高35%替换个人劳务报酬最高45%税率;通过架构该类法律主体在税收优惠地,核定税率,享受税返等形式进一步降低真实税负。该类架构在个人人身属性特别突显的领域时常使用,包括演艺领域。但这类也是近年被税务机关严重关注的领域,现在有势头蔓延到网红领域及其他个人人身属性突显的领域。这些领域有个共同点,个人人身属性特别明显,对此如何界定为经营所得和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是一个关键点。《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七点使用说明:“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各方知晓并同意,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上述条款已明确不得以自然人之外主体签订聘用合同且需严格区分个人和工作室的收入。但这里面存在两个问题,需要后续税务局与纳税人的博弈,看问题如何解决;第一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申报个税并不像经营所得享受相关经营成本支出抵扣,少了抵扣税负自然上升;第二如果过分强调个人的身份属性,是否存在滥用执法权的考虑,因为类似依靠个人的独有身份属性的领域还有很多,最直观的就是各资格考试培训机构,按照考生心理倾向,哪位大咖在哪就报哪家培训机构,妥妥的选人而不是选学校,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妥善界定培训讲课老师身份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都是待需要进一步捋清的事项。
其二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税筹。包括股权转让、不动产转让等需要登记备案制发生资产物权变动的业务;关联交易高买低卖,通过“阴阳合同”、人为拆分同业务合同等形式人为故意降低实际交易税负;高净值人士为逃避过重税负,通过所控制、管理企业“买单”各类自身消费项目,小到高端旅游、宴会,大到城堡、飞机、游艇等。
其三采用信息不对称方式。该类方式主要集中在高净值人士拥有多重身份或多个控制海外实体,通过国内外交易信息不对称,CRS尚未达到全面覆盖的情况,通过国家税务局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称而逃避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同样,对于未登记不动产、动产如古玩、艺术品等,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回避了税收征管问题。

税收规划建议


首先回答一个问题:有税收筹划空间吗?
答案是否定的,市场上打着税收筹划更多体现在上述几种错误的筹划范畴,真正意义上合规合法的税收筹划是没有的。而在此定论下为什么市面上依然存在诸多打着税收筹划名义的中介机构,首先不排除他们按照上述错误筹划提供服务,是基于国家虽有政策但非神明,不可能通晓各事,也同时考虑税筹的非对抗属性,所以在没有出现税务系统里面的数据模型报警或他人进行举报情况下,有较强隐藏不被当即发现的性质。但基于目前国内税收征管政策倾向于严管高净值人士,包括技术手段的提升,以肉眼可见的税收征管从严形势,极大压缩该类人群税筹的空间。
衔接上述事由,另外一个问题:如果没有税收筹划,就没有降低税负的空间了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其一信息不对称,目前税收文件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结合国家、市场需要而做细分领域调整的思路,国家的税收政策可谓“多如牛毛”,如果涉及海外资产配置,那将是一个“天量”数目的税收文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当地的税务机关基于本身业务范围有很强的属地原则,不太可能获取并知晓、掌握所有特殊业务、海外税收政策,就存在中介机构在掌握各类税收文件情况下,灵活调整、组建税收规划工具,通过税收文件信息不对称达到一定降低税负的合规目的。
很遗憾,上述采取税收文件不对称方式达到的合规规划目的,有时甚至时常与错误税筹当中的滥用税收政策造成混同。其原因存在多样性,但笔者认为主要在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税筹规划思维存在认知差异,不能较好说服税务机关认可税收规划而非滥用税收政策:首先税收规划是具备商业目的、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具有独立性;其次没有准备充分相关证据按照律师思维组建证据链,对需描述税收规划事实提供底层依据逻辑;再次,在面对税务机关质疑甚至面临行政涉税争议对抗性时,无法完成相关举证责任,甚至面临举证责任非法倒置情况下不能进行有效抗辩从而误导复议、诉讼整体节奏和方向。
涉税行政争议不同于一般政企争议解决思维,症结在于作为对抗方的纳税义务人保管、拥有更多财税资料,而税务机关并不具备。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给付财税资料义务时,如何做到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是适当减轻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甚至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在目前实操案例中都存在颇多争议。上述主要针对逃税事实已经查明情况下,若逃税事实都没有查明情况下,是否完全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也都存在实操争议。

尾声



个税翻身成为一“大”税种的时代已经来临,而作为该税种的主要贡献者从趋势来看主要由高净值人群构成。税负的平衡是该群体势必要考虑的因素,在这个时代,你不理税,税会理你。鉴于本文所阐述内容,高净值人群有必要考虑并认真对待税收规划事宜。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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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小红 律师 

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南京电视台法治栏目嘉宾律师
浦口区司法局十佳优秀青年律师
致力于为女性创业者提供个人法律顾问服务
联系电话:1595055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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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立君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纵横法税律师团队副主任、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企业合规师,RFP(国际注册理财师)。

先后供职于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私募基金,有着12年以上财税实操经验;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综合财税法律服务,包括不限于涉税法律争议解决(行、刑、民)、财税法商一体化合规建设、专项财税法律尽调业务等。

致力于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协助推进依法治税,助力打造税收法治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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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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