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汪婉婉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凭借其复杂的案情和深刻的法治意义,获得了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法庭传真》栏目的专题报道。
此次报道不仅是对我所律师专业能力的认可,也是对京师南京律所在法律服务领域所取得成就的肯定。京师南京律所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律师团队。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证明了京师南京律所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方面的实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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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溯:仲裁阶段的全面被动
2023年11月,劳动者李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其前雇主A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合计近五十万元。其核心依据是一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的《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补贴及绩效工资,合计每月两万五千余元。
仲裁庭上,A公司虽极力否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主张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21年7月签订的旧合同(约定月工资一万五千元),并指出李某作为法务经理有接触公章之便,合同系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制作。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仲裁庭对书证形式真实性的审查惯例,由于公司认可合同所盖公章本身的真实性,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系李某单方伪造,仲裁委最终采信了该份劳动合同的效力。据此,仲裁裁决支持了李某关于工资差额十几万元及经济补偿金的主要请求,合计近二十万元,公司一方陷入极为不利的局面。
二、绝地反击:诉讼阶段的精准策略与司法鉴定的“一剑封喉”
面对不利的仲裁裁决,A公司决定委托汪婉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汪婉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律师团队经过缜密分析,认为翻盘的关键在于彻底否定涉案《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力,而突破口正是其形成时间。
(一) 敏锐洞察:锁定“时间”这一致命疑点
汪婉婉律师在梳理案件材料时发现了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1.薪酬增幅反常:从月薪一万五千元跃升至两万五千元,涨幅高达六成,明显异常,且合同约定绩效工资固定发放,完全背离了绩效考核的管理本意,与公司薪酬制度严重不符。
2.签订背景存疑:李某声称因工作量巨大、原有补贴政策取消而与公司协商加薪并重签合同,但公司内部并无相关调薪审批记录,其作为法务负责人也未就长达一年的“欠薪”向公司提出任何正式异议。
3.用印流程缺失:该合同未在公司的印章使用登记表中留有记录。
4.后续行为矛盾:在2022年全年李某代理的公司诉讼案件中,其向法院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始终是2021年7月签订的旧合同,直至2023年1月才首次出现这份新合同。
这些疑点共同指向一个可能性:这份合同并非形成于其所载明的2022年2月,而是在双方关系恶化后(2022年底或2023年初)补签甚至伪造的。若能证实这一点,则该合同将因非李某所述时间点的真实合意而丧失证明工资标准的效力。
(二) 关键一击:启动文书形成时间司法鉴定
基于上述合理怀疑,汪婉婉律师果断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请求对涉案《劳动合同书》上“李某”的签名及“A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1.精心准备对比样本:鉴定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比样本的选取。律师协助公司筛选出两份时间点明确、真实性无争议的样本:
样本1(早期样本):2022年1月30日的《印章使用登记表》及同日盖章的《民事上诉状》。
样本2(后期样本):2022年12月30日的《印章使用登记表》及同日盖章的另一份《民事上诉状》。
这两份样本分别代表了2022年年初和年末两个时间点,且《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均有李某本人签名,《民事上诉状》上均有A公司盖章,为鉴定机构进行比对提供了清晰的时序坐标。
2.科学鉴定的决定性结论:经法院委托,南京S司法鉴定中心采用拉曼光谱分析法进行检验,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了明确结论:
检材(涉案合同)上“李某”签名的形成时间晚于样本1(2022年1月30日),与样本2(2022年12月30日)为同时期。
检材上公司印章印文的形成时间晚于样本3(2022年1月30日上诉状),与样本4(2022年12月30日上诉状)为同时期。
鉴定意见以科学数据证明:这份署期为“2022年2月”的劳动合同,其签名与盖章的实际形成时间应在2022年12月前后,而非其所标注的2022年2月。
(三) 法庭交锋:鉴定意见击溃对方防线
面对这份权威的鉴定报告,李某当庭改变了此前坚持合同签订于2022年2月的陈述,承认实际签署时间为“2022年11月上旬”,并辩称日期是“双方确定的”。然而,这一改口与其在仲裁及诉讼前期的主张截然相反,严重损害了其陈述的可信度。
结合鉴定结论及李某矛盾陈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2月的《劳动合同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前后言辞矛盾,存在虚假陈述情形,未能合理解释为何在合同“签订”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从未依据该高薪标准主张权利,也未能在其他诉讼中提交此合同作为身份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内容仍应以2021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录用通知书》为准。
否定关键合同后,案件基础已然颠覆。汪婉婉律师在此基础上,对其他争议焦点展开了有力抗辩:
1.关于工资差额: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等制度扣除李某2023年3月、4月部分工资,虽因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瑕疵而被法院认定扣罚依据不足,应予补发,但金额已从仲裁认定的近二十万元减至几千元.
2.关于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公司欠付工资数额较小、占比较低,且事出有因(考核争议),不构成主观恶意拖欠。加之社保已依法缴纳,李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关于公司反诉的经济损失:法院部分支持了公司主张,认定李某因遗忘开庭导致公司案件按撤诉处理,多支出诉讼费,存在过错,酌情判令其承担80%的损失。
4.对虚假陈述的司法制裁:尤为重要的是,针对李某在诉讼中就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作虚假陈述、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司法处罚决定。这一举措严厉惩戒了诉讼不诚信行为,维护了法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终审落槌:正义得以彰显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A公司从仲裁阶段面临近二十万元的给付义务,到一审最终需李某向A公司支付一千余元(补发工资扣除李某应承担的诉讼费损失后),并成功免除了经济补偿金责任,而李某需承担本案司法鉴定费用两万多元,实现了根本性的逆转。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技术性证据攻防实现案件翻盘的经典案例,为用人单位处理类似劳动争议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也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诉讼中的核心价值。
1. 突破思维定式,敢于质疑“铁证”。
在劳动争议中,盖有真章的合同往往被视为难以撼动的证据。本案代理律师没有停留在对公章真实性的无谓争论上,而是另辟蹊径,从“形成时间”这一相对隐蔽的维度切入,找到了破解困局的关键钥匙。这提示我们,对于任何证据都应保持批判性审视,尤其是当该证据的存在与常理、交易习惯或其他证据链条存在明显矛盾时。
2. 善用科技手段,将专业怀疑转化为法律事实。
合理怀疑需要科学证据的支持。司法鉴定,特别是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在应对“倒签合同”、“补签文件”等争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律师需要精准把握申请鉴定的时机、明确鉴定事项、并精心组织提供符合要求的比对样本,将技术力量转化为法庭上的有利武器。
3. 构建立体化抗辩体系。
否定核心证据只是第一步。律师需以此为基础,对公司管理行为的合理性(如扣薪依据)、劳动者诉求的合法性(如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以及对方行为的可责性(如虚假陈述)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论证,形成完整的抗辩逻辑闭环,从而最大程度争取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支持。
4. 坚守诚信诉讼底线,积极推动程序正义。
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律师应有理有据地提请法庭注意,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法庭予以制裁。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司法权威、净化诉讼环境的职业担当。本案中法院对劳动者处以数万元罚款,即是司法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回应,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结语:A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一案,从仲裁败诉到诉讼完胜的曲折过程,生动诠释了“证据是诉讼之王”的法则。它告诉我们,在看似不利的证据面前,专业的法律人应当具备抽丝剥茧的洞察力、严谨科学的求证精神以及全面缜密的诉讼策略。汪婉婉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精准的案件焦点捕捉能力、娴熟的证据规则运用能力以及坚定的程序权利维护意识,正是律师专业价值的最佳体现,也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深刻的启示。最终,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为这场围绕“真假合同”与“诚信诉讼”的较量画上了公正的句号。
附:判决书





—律师介绍—

汪婉婉
汪婉婉律师,中共党员,京师南京律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我助妇儿康·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的讲师,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的公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不断钻研法律知识,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和熟练的办案实战经验。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积极探索案件思路,追求个案价值较大化,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擅长企业合规,劳动争议,婚姻家事,侵权责任纠纷,物业纠纷等民商事领域。
联系电话:1339092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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