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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专业辩护显担当——王某涉嫌私藏弹药案辩护分析

发布日期:2025-12-10 14:23:58 浏览次数:18

本所李英律师、窦红律师主办的王某涉嫌私藏弹药一案,辩护团队以相对不起诉法定要件为核心,从事实梳理、证据构建、法律论证到听证博弈展开全流程辩护,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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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简介


2025年X月X日,王某(某房地产服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临近退休)在某地国际机场航站楼乘机过安检时,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被安检人员查出一盒封装完整的35发6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该子弹经该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确认为制式手枪弹,具备杀伤力。安检人员当即将王某及涉案子弹移交当地机场公安局处理。

公安机关当日即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予以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私藏弹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需实施“非法私藏、拒不交出”的行为。从表面事实看,王某长期持有涉案弹药且未主动上交,已初步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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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一时间介入,成功取保


本所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该地看守所会见王某,打破案件信息不对称的壁垒。通过细致沟通与核实,掌握了案件核心事实:

(一)涉案子弹来源合法

王某曾有多年公安工作经历,1990年至2000年担任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长期间,因组织中队民警开展射击训练需要,向单位治安大队合法领取70发64式手枪子弹。训练中途因一名队员射击时手部被手枪套筒划伤,为避免安全风险,王某当即中止训练,剩余未使用的35发子弹被其带回宿舍临时存放。

)未及时上交系多重客观因素叠加

2004年该地公安机关开展枪支集中上交专项行动并下发文件,但未明确针对弹药需要上交,王某时任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负责统筹辖区专项整治工作,事务繁杂中疏忽了剩余子弹的上交事宜;2007年王某调离公安系统,因当时组织人事调动流程简化,仅完成公务文件、办公设备的交接,未涉及个人存放的训练剩余子弹;后续搬家时发现该批子弹后,王某明知私人持有弹药违反法律规定,但因担心此事引发倒查追责,影响自身工作晋升、其他同事以及临近的退休待遇,心存侥幸未主动上交,遂将子弹用旧衣物包裹后,藏匿于家中主卧衣柜抽屉深处。

(三)此次系误带而非故意携带

本案案发系王某应朋友邀请陪同考察外地项目,出发前因父亲刚去世不久,心情低落且收拾行李较为仓促,误将藏有子弹的收纳袋与衣物一同放入行李箱,直至过安检时被查获,无任何非法携带弹药出行的故意。

(四)当事人身体状况符合取保法定情形

律师同时了解到,王某患有相关疾病,已预约某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长期羁押可能加重其病情,符合取保候审特殊身体状况的相关规定。

基于会见核实的事实与当事人身体状况,律师当日便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梳理证据线索,次日即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提交申请及相关病历材料。申请书中,律师从王某无逃避侦查风险、身体不适宜羁押、社会危害性极小三个角度,论证取保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此后,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就案件事实、当事人情况及取保必要性进行沟通,充分阐释案件特殊性,打消办案机关顾虑。临近拘留最后一天,公安机关经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此次取保不仅为当事人后续手术治疗创造了条件,更为辩护团队全面开展证据核查、事实梳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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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深度辩护:聚焦相对不起诉要件,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辩护团队以相对不起诉的法定要件为核心,展开深度辩护工作,构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完整辩护体系。

(一)全面阅卷,深挖案件细节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同期同事、家属、朋友等)、某地公安局任职文件、枪弹管理记录、子弹鉴定意见书、王某工作履历、奖惩情况证明等共计数百页证据材料。通过细致阅卷,律师进一步核实了关键事实:

弹药来源的合法性有充分佐证:多名同期任职的公安民警证言、王某的任职文件、单位射击训练惯例等证据,相互印证涉案子弹系工作合法领取的事实,区别于非法购买、盗窃、抢劫等典型私藏弹药罪的弹药来源;

主观恶性显著轻微:王某的多次供述稳定一致,结合证人证言可知,其未上交子弹的核心原因是“工作疏忽+顾虑追责”,而非主动追求“私藏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无拒不交出的强硬态度,与蓄意私藏弹药、伺机使用或转卖牟利的主观恶性存在本质区别;

客观情节符合“轻微”标准:涉案子弹数量为35发,未达到司法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标准(非法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且子弹始终被妥善保管,未被使用、出借、转赠,未对公共安全造成任何威胁,客观危害极小;

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过往工作中也获得同事和朋友的一致好评,一贯表现良好,具备酌情从宽处罚情节。

(二)精准论证,推动案件走向相对不起诉

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私藏弹药罪,拟将案件诉至法院。针对这一情况,律师立即向检察机关提交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指出本案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从犯罪情节看:弹药来源合法、主观恶性小、客观危害小,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从法律适用看:王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等多项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无需判处刑罚;

从刑事政策看:王某临近退休,因早年工作遗留问题引发涉案,并非恶意犯罪,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体现法律的惩戒功能,又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过度追责对其晚年生活及家庭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为进一步充分阐述辩护观点,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正式申请召开听证会,希望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全面展示案件事实与辩护意见,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经持续一个多月的沟通与论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团队的申请,决定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公开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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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听证博弈:沉着应对核心质疑,专业论证获认可


听证会上,检察机关邀请了律师、政协委员、曾在监狱工作过的退休人员担任听证员,以及人民监督员对本案听证进行监督。围绕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提问,多个问题直击相对不起诉的关键要件,极具针对性与挑战性:

“王某明知私人不得持有弹药,却长期藏匿近20年,为何认定其主观恶性轻微?”

“若此次未被机场安检查获,王某是否会继续藏匿子弹,如何证明其无持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涉案子弹系制式手枪弹,具备杀伤力,为何认定其客观危害极小?”

面对听证员的刁钻提问,律师沉着冷静、逻辑清晰地逐一回应,结合案卷证据与法律规定展开专业论证:

针对主观恶性问题:律师指出,王某的“故意”仅表现为“明知禁持而未主动上交”,但该故意不同于典型犯罪的“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其未上交的原因是早年工作交接疏忽与对追责的顾虑,而非对法律的公然漠视。在长达近20年的时间里,其始终将子弹妥善藏匿,未用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也未向他人泄露持有弹药的事实,充分说明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意图,主观恶性显著轻微。

针对持续危害问题:律师回应,王某此次被查获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上交涉案子弹,无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且其临近退休,无违法犯罪前科,从其行为表现与个人经历来看,不存在继续藏匿弹药或利用弹药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时,涉案子弹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续将按规定处理,客观上已消除潜在危害。

针对客观危害问题:律师强调,判断危害大小不能仅看弹药本身的杀伤力,更要结合其实际流转情况与使用意图。本案中,涉案子弹始终处于王某的私密保管之下,未流入社会,未对任何个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与子弹流入黑市、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客观危害极小,且该子弹经公安机关溯源,生产的年限距今已经30多年,弹药的效力也有待商榷。

此外,律师再次重申王某具备的坦白、认罪认罚、一贯表现良好等从宽情节,结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整场听证过程中,律师的论证既基于扎实的案件事实,又紧扣法律条文,逻辑严密、条理清晰,获得听证员与检察机关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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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终结果:采纳辩护意见,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材料、听证意见及辩护观点,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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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考意义:精准把握法律精神,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本案辩护过程中,主办律师多次与司法机关承办人沟通,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让检察机关认可案件的特殊性与当事人的从宽情节,实现相对不起诉的最优结果。从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介入会见、成功取保,到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构建辩护体系,再到听证会上沉着应对、专业论证,每一步都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与责任担当。


附判决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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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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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

李英律师,民革成员,南京市建邺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侨联副主席、政府和公益法律事务部主任,江苏省法护童心青少年权益保护中心志愿者,南京市浦口区2020年度十佳优秀青年律师,2020年度律所业务创收之星,2023年度律所专业贡献之星,2024年度律所优秀律师。

联系方式:189368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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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红

窦红律师,医学学士和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京师金陵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南京市第八届律协监事会监事委员、2020年度律所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律所优秀共产党员,2024年度律所勤勉敬业之星。执业以来,参与和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业务,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主要研究及执业领域为企业刑事合规和刑事辩护业务、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贷及不良资产处置等。

联系方式:1824878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