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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Y公司与L公司、S女士、抖音公司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纠纷案、名誉权纠纷案 ——据理力争、有效答辩助被告摆脱名誉权侵权

发布日期:2024-12-18 14:24:41 浏览次数: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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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Y公司系专门经销R车的汽车销售公司。2023年2月,L公司安排工作人员S女士至Y公司购买一辆进口R车。3月,该车辆被登记至L公司名下。车辆使用过程中,S女士发现行驶速度达到80码时会出现很大风噪声。后S女士将车辆送回Y公司维修。维修后,风噪声的问题未得到解决,同时S女士检查发现该车前盖版螺丝和门螺丝均有扭动和拆卸痕迹,且密封条与原车件不相符,S女士怀疑该车被维修过,可能是运损车或事故车。2023年6月,L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结论为“车辆机盖固定螺丝等部件存在拆卸痕迹,符合机盖修理特征”。
S女士将该事件向南京市XW频道等当地媒体反应,相关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因Y公司否认车辆问题,消极处理,L公司安排工作人员S女士等员工至Y公司店内交涉,并在案涉R车上张贴打印件,内容为:“找寻专家给予指导……”,文件中描述了车辆购买过程以及车辆问题情况。L公司的工作人员手持喇叭,播放“Y公司卖瑕疵车,欺骗消费者”等。Y公司因此报警。
纠纷期间,S女士在其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与Y公司进行交涉的多段视频,并配文“这店卖瑕疵车,消费坑人”、“恶意卖瑕疵车”、“瑕疵车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卖车是副人脸,把维修过的车卖完后,又是一副德行”等。S女士还在该抖音账户中发布了媒体的采访视频以及关于Y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其他车辆纠纷的法律文书。
2023年7月,Y公司向G法院提交《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书》,请求禁止L公司以及S女士在Y公司营业场所及周边进行妨碍生产经营的行为、在抖音、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发布、传播侮辱诽谤等侵害Y公司人格权的行为。
同时,Y公司还向G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L公司、S女士、抖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律师费、公证费。
笔者精准把握两案请求权基础的差异,通过提交车辆问题照片、鉴定意见书、抖音平台完整视频等证据,向法院还原案件前因后果。审理过程中,笔者据理力争、有效答辩。“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G法院最终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Y公司的请求。“名誉权纠纷”案件,G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驳回Y公司的诉讼请求。Y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Y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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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代理意见

本案中,对于L公司以及S女士的行为,Y公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基于《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提起“名誉权保护,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因案由不同,G法院把两案分配了不同的承办法官。笔者基于不同案由、不同法官,精准把握两案请求权基础,分析争议焦点共同与不同之处,进行各有侧重、详略得当的差异化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案:关于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的答辩意见要点

一、Y公司的申请事项不符合《民法典》第997条所规定的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申请禁令的前提条件为:1.存在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2.造成损害,且受害人的损害与加害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情势具有作出禁令的现实紧迫性。其中,存在“侮辱、诽谤行为”是前提,是否发布禁令的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然而本案中:
首先,L公司以及S女士没有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故不存在发布禁令的前提。L公司工作人员在Y公司现场的言行及S女士在抖音发布的内容,均是基于事实,言行也没有违法,没有侮辱、诽谤Y公司的内容。本案纠纷系L公司花费近120万元购买新车,而Y公司实际交付的是一辆经鉴定为被维修过的车辆所引发。事发后,L公司希望通过非诉讼手段解决问题,故而安排工作人员去Y公司现场沟通维权。
其次,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本身并没有给Y公司造成损害,也不会导致Y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即使该期间Y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也系生效且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Y公司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以及本次事件中Y公司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及对待L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沟通的恶劣态度所致。
最后,本案不存在现实紧迫性。一方面,抖音平台已经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限制S女士所上传视频的浏览与播放;另一方面,L公司也未再安排工作人员至Y公司经营场所。Y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存在必须由法院下发禁令的现实紧迫性。

二、L公司与S女士享有言论自由,有基于正当维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媒体上行使网络批评的权利,Y公司无权限制或剥夺。

三、Y公司在申请书中已明确说明,其对于案涉人格权纠纷一案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在名誉权纠纷案的诉讼请求中实际已经涵盖了本案禁令申请的内容,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依法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评价,而无在本案中下发禁令的必要

综上所述,Y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L公司与S女士侵害了其的名誉权,也不足以证明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不具有现实紧迫性,不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条件。如果作出禁令,将严重限制车辆买受人评论汽车销售企业的权利,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并引发汽车销售企业利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阻止车辆买受人发布相关言论的不良示范效应,从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驳回Y公司全部申请事项。

第二案:关于名誉权纠纷案的答辩意见要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侵犯法人名誉权需符合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诽谤、诋毁等侵权行为;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本案中:
一、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属于正当维权,并不违法。
1、L公司与S女士不存在妨碍Y公司生产经营的行为。
Y公司起诉状“事实与理由”中的陈述并不属实。L公司与S女士均没有做在Y公司门前广场、营业大厅拉横幅、贴标语、堵车、骚扰Y公司客户的行为。L公司只是将其在Y公司处所购车辆的问题照片及事实经过的文字描述贴在所购车辆车身上,以图寻求懂车的人指点。L公司安排公司两名员工至Y公司店内,是要求Y公司出面与L公司沟通解决车辆问题。L公司在Y公司处购买的车辆客观存在问题,Y公司提交的照片及现场视频能佐证这一事实,举证环节,L公司也将举证案涉车辆的维修单及鉴定报告,证明Y公司交付的车辆确有问题。
2、L公司与S女士不存在任何其他侮辱或诽谤Y公司的行为。
S女士在抖音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为转载南京XW频道的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民事判决书、现场沟通情况及所购车辆问题情况,所发短视频内容均为客观事实,没有侮辱、诽谤Y公司的不实内容。
3、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合情、合理、合法。
L公司花费近120万在Y公司处购买新车,而Y公司实际交付的是一台风噪声很大、肉眼可见的车前盖板等处螺丝被拧动、拆卸过,经鉴定为被维修过的车辆。事发后,Y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恶劣,一直推诿、拒不解决问题,甚至辱骂L公司安排前去店内沟通的员工。在车辆买卖交易中,Y公司作为车辆出卖方,是专业人士、信息全面,在收取购车款、交付车辆后天然居于优势地位,而L公司作为购买方,信息不对称是弱势群体,发现车辆问题后,L公司首选的维权路径肯定是希望通过非诉讼手段能将问题解决,而不是上来就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金钱成本去诉讼打官司,浪费司法资源。

二、L公司与S女士不存在侮辱、诽谤等侵犯Y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L公司与S女士享有言论自由,有基于正当维权、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媒体上行使网络批评的权利,Y公司无权限制或剥夺。网络批评包括在网络上发表指责、质疑、商榷、举报等言论,L公司与S女士在网络上发布网络批评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言论自由是受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所保障的基本自由,非基于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或剥夺。不论是从L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店内维权的行为来看,还是从其抖音发布的内容来看,均属于在Y公司处购车的真实体验与感受,是基于正当维权或进行舆论监督的目的而发布,不存在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诽谤,Y公司作为销售方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容忍。
此外,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公开裁判文书来看,Y公司的不诚信经营并非头一回,L公司也并非唯一受害者,经过本次事件,Y公司应当接受批评,予以重视,诚信经营,提高工作人员入职门槛、水平素质、服务质量,而不是企图通过其他手段让正当维权的受害顾客“闭嘴”。

三、L公司的到店维权行为以及S女士发布抖音短视频的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Y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Y公司即使存在损失,也与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1.Y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给Y公司造成了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降低、重大商业机会丧失等损害后果。
2.Y公司主张损失10余万元,但是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以及该损失是由L公司与S女士导致的。
3.退一万步讲,即使该期间Y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也系生效且已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Y公司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以及本次事件中Y公司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及对待L公司上门沟通的恶劣态度导致的。在L公司工作人员的上门维权过程中,Y公司十几名工作人员围攻L公司工作人员,叉腰、背手、抱手臂、拍照,对待客户的态度恶劣、盛气凌人,且言语中多次使用“*你妈的”等不文明用语,甚至有男员工撸着袖子俨然打架的气势,并多次怒吼“出去!滚出去!!”。故,即使Y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也系其自身行为所致,与L公司与S女士正当维权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L公司与S女士事实上没有侵害Y公司的名誉权,Y公司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L公司与S女士侵害了其名誉权,更不足以证明其因此产生了损失、损失与L公司或S女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Y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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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典型意义

1.发现车辆问题后,及时提醒L公司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固定证据。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是否存在侮辱、诽谤行为”是关键。本案系基于购买车辆引发的纠纷,L公司认为车辆存在问题,Y公司则认为不存在问题,故对于“车辆是否存在问题、存在哪些问题”,笔者最初建议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Y公司拒绝配合鉴定,笔者及时提醒L公司可先行单方委托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中入库的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诉讼中,基于该鉴定评估报告所载明的车辆问题以及鉴定结论,足以证明L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至Y公司店内沟通维权的合理性以及S女士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不存在侮辱或恶意捏造事实诽谤L公司的情形。
2.接到Y公司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的起诉材料后,及时与L公司及S女士沟通,无论是否构成侵权,先暂停现有行为。因名誉权纠纷审限较长,Y公司基于《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率先向法院提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笔者分析后认为,是否颁发人格权侵害禁令核心在于,Y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发禁令的现实紧迫性”,也就是“L公司与S女士的行为是否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并存在侵犯Y公司法益的较大可能性”。故为避免给Y公司留下更多证据,建议L公司及S女士先暂停现有行为,对于车辆问题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3.应诉阶段,提交完整证据,还原案件始末。起诉时,Y公司片面截取对其有利的部分证据,刻意回避本案纠纷系其公司销售存在问题的车辆所致。为向法庭展示纠纷起因与经过,便于法官了解案件始末并对L公司及S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作出准确判断,笔者梳理了车辆问题照片、鉴定意见以及抖音上所发布的全部视频内容并作为反驳证据提交给法院并对L公司与S女士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
4.本案也系对《民法典》新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申请程序、答辩思路的有益探索,对于后续同类案件的代理以及司法裁判提供借鉴,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995条以及第1167条进行维权。但基于审限长、执行难等原因,受害人可能很难及时维护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在维权过程进一步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997条正式确立“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该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人格权侵权损害进一步扩大,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及时高效、全面的保护。但《民法典》实施3年之久,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目前的《民事诉讼法》也并未针对该制度量身定制相应的程序,因缺乏完备的制度设计,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1)部分法院因该制度无明确程序指引而拒绝受理。在笔者代理的另外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笔者也曾至某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立案,但该法院告知,未接过类似案件,拒绝受理。后在笔者的极力争取之下,该法院仅仅同意加快名誉权案件的审理进度,但最终也未受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2)实务中,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案件的案号设置、程序适用不一致。部分地区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特别程序处理,例如:“陶某1与陶某2民事纠纷案”,案号为:(2021)京0114民保令16号、“李某与何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民事纠纷案”,案号为:(2021)渝0118民保令3号。然而,部分地区适用普通程序处理,例如:“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朱某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号为:(2021)苏0106民初1106号。综上,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缺乏明确程序规则,实务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亟待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


—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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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梦成 律师

李梦成,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委员、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公益律师。从业以来,代理了买卖、承揽、借贷、施工、居间等各类合同纠纷、股东知情权等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名誉权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以及指定监护人等民事特别程序等诸多民商事纠纷案件,代理过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猥亵儿童罪等刑事案件。此外,服务过初创企业、上市公司、国企等多家企业,为顾问单位合规管理、合同审查、风险管控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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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 律师

张娟,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京师律所(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妇女儿童权益维护中心公益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证研究能力,具备丰富民商法实务工作经验。擅长房地产、合同、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多种类型案件,取得令当事人满意的诉讼结果。此外,为顾问单位合规管理、风险管控、合同草拟、合同审查等业务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参与编著出版《民法典背景下财产继承实操指引》(202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如何撤销|高杉LEGAL》,2021年5月6日发表于“高杉LEGAL”微信公众号。《承租公房被拆迁取得的经适房,转卖后产生纠纷的实务问题简析(以江苏为例)》,2023年12月20日发表于“京师南京律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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