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原则:
原则一:修改前先要对合同签约背景进行必要的了解,如:
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委托人的所在行业、经营范围、具体项目、商业目的、合同双方的交易地位(强弱)、委托人担忧的点、询问此前这类合同纠纷的情况等等。以上情况可以通过电话、列出问题清单等方式进行了解。
原则二:修改必须要有理由,如下:
1.引用的相关规定已失效;
2.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3.对我方不利;
4.不符合交易习惯、交易模式;
5.关键性专业用语表述有误(例如“合同履行期”而非“合同有效期”);
6.表意不明等(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等,不影响表意可无需修改)。
原则三:“最小修改”原则
尽量维持合同初始内容,能修改一个字实现目的的,绝不修改整句话。
原则四:批注不要留问题
进行批注修改时不要在批注中提问,有问题应当列好清单,统一沟通,不给客户留作业。
原则五:重要、复杂的合同检索再动手
对不熟悉的合同类型或法律适用有争议的条款应先检索相关裁判要旨再动手修改,而不是凭想象和想当然去修改。
原则六:风险提示但不轻易否定交易
在以上原则基础上,首先要对相关条款和内容,做出风险提示,尤其是无法按律师意见修改的条款。一是要让委托人明白律师审核后也无法完全杜绝风险,二是提醒就此不利条款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如何搜集证据、制造证据、固定证据,以备诉讼之需。其次,即使条款有风险,我们只发表条款风险的意见,不要去否定委托人的交易。相关交易风险,让委托人基于商业考虑拍板。
(一)主体资格 首先,要确保主体信息的准确性。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网络方式予以查证核实,并且,为避免公司或合同相对方日后出现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工商变更,导致无法确定当时的缔约主体是否适格,建议于合同首部明确各方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次,建议明确各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于合同履行期间各方主体联络畅通以及发生争议后的往来函件、法律文书送达,保障合同正常履行。并于合同正文明确通知送达条款,在一方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变更方应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最后,如拟签署的协议为补充协议,公司主体有变更的应于合同首部明确该变更方既往合同的身份与名称。各方缔约主体涉及公司合并、分立或注销等情形,须于合同首部明确该变更方既往合同的身份与名称,并在条款中载明其发生该等变更事项的时间及变更情况,如有条件,建议公司提供发生该等工商变更的档案文件,以便进一步核实确认。 (二)相关资质 当审查合同项目属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主体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如涉及电力、电信、建筑工程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现状,包括合同相对方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资质的等级、效力情况,该情况直接影响拟签署的合同效力及合同出现效力瑕疵时的过错责任。 例如,地产板块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类合同时,应注意对资质的核查,避免因资质问题导致所签订合同无效。在此类合同中,发包方的付款条件较多约束不够严格,多为背靠背条款,使得承包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掌握不及时甚至无法掌握,建议明确发包方的付款条件及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三)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合同签约各方主体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是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基本保障。律师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对方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异常、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况,综合判断是否会对其履约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若经网络查询发现对方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异常、涉及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违法情况,律师应结合交易背景、合同内容及各方的缔约地位,对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并提出解决方案或替代措施。 (一)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审查合同项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包括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以合法 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合法合理的条款设计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审查合同时应当以此为首要审查对象。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以上述规定为基础,确认合同的结构是否合理、条款是否完善。同时,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查漏补缺。 2.为保证合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因约定不明或理解歧义而导致纠纷,需要关注下列事项是否明确、具体且符合商业惯例: (1)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存在涉及适用国家、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等多种情形。如适用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建议明确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并明确约定适用标准的名称及文号;如适用企业标准或由当事人约定,建议将企业标准或当事人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予以细化明确。 (2)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合同价款,应关注价格的单位、大小写一致(大小写冲突时以大写为准)、是否含税等,以及明确税率及税收的承担方式。 结算方式应结合合同标的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对合同结算的方式、周期及付款条件作出明确约定。如涉及向合同相对方付款的情形,建议明确在每次付款前,合同相对方是否应当向付款方提供相应的付款文件,如付款申请书,结算单,增值税发票等。 (3)明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起止日期。涉及合同生效日的,需明确合同生效条件及生效日期;也可以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调整,例如在约定的起止日期后注明,具体履行期限以合同一方根据项目进度出具的书面通知为准。 其次,履行地点应明确约定具体地址(具体到门牌号),避免因对履行地点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冲突发生争议。 再次,履行方式应当符合所涉及业务的商业习惯,交易惯例,如涉及运输、包装、保险等事项,应予以明确约定上述事项的责任方以及风险转移的条件。 (三)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实践中,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促进合同全面履行、清晰划分各方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各缔约方的权利义务。所谓权利义务对等,指合同各缔约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当相互匹配,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此处的“权利义务对等”并不是绝对的平等,而是相对概念,实务中应充分考虑主体地位、合同内容、市场交易惯例等因素。此外,为了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及风险超出其所享有的权利,须关注: 1.对于合同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当充分了解,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进行审查,还应结合行业特点、交易惯例等细化各方管理责任。 2.应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所承担的义务及风险过重。如在买卖合同中,将“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行为”作为供货方的违约情形过于宽泛,明显加重了供货方的合同风险,改为“有充分确切证据表明供货方存在诈骗、骚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违法违约行为”更宜。 (四)条款表述是否清晰规范 清晰有序的条文表述是合同内容规范的前提,也有助于理解和履行合同。表述清晰规范包括合同全文表述统一、用词规范。表述统一指合同中对于同一事物的表述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指代明确,避免对同一事物出现前后文指代矛盾的情形。用词规范即用语准确,尤其应注意专业的法律名词是否使用得当,避免出现错字漏字,表意不明的情况。 除了上述基本的文字规范外,还需关注合同实质内容,避免表述歧义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履行。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理解及适用范围,这种易产生理解歧义的词汇,可添加释义予以明确, 最后,合同用词表述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规范。若合同中为了体现强势方的地位,使用惩罚性用语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不可取的。例如在合同正文中使用“没收”“罚款”等用语,此类表述一般出现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中,在民事合同中可修改为“不予返还”“从合同总价款应付未付款项扣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一)根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可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且与其权利义务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使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同时,为避免合同僵局,可另行约定解除权的使用情形,如约定“违约方在违反某项具体事项时,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可以根据商业惯例和各方权利义务就违约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可能造成的守约方损失范围和金额进行预估,再结合违约方需要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综合确定。 实践中,违约金的设立遵循“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基本原则,即违约金旨在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非惩罚违约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审查的合同中出现约定的违约金显著过高的情形,可在批注中明确“该项违约金标准过高,发生争议后可能不会被全面支持”。 (一)方式选择 (1)商事仲裁条款 商事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将争议自愿地交给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自觉履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选择此方式解决争议应注意以下:一是,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真实存在,若不存在则该约定条款无效;二是,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唯一的,若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选定哪一个仲裁机构的,则会因约定不明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三是,仲裁能解决的纠纷是有限的,限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若是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如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等纠纷不可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需要在批注中指明。 (2)诉讼方式解决 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约定发生争议时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所以在约定时应明确是选择法院诉讼还是仲裁机构仲裁,避免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 约定诉讼解决争议时,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应注意如下两点:一,诉讼可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但需与合同具有实际联系,否则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约定,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二,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由对应的专属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管辖利己 作为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尽力维护当事人利益,所以在管辖法院的约定上时除了遵守法律规定外还应便于我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于合同生效要件,可以视情况而定,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双方均为法人时,可以约定双方盖章生效; (二)双方均为自然人时,可以约定双方签字捺印生效; (三)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法人时,可以约定为自然人签字捺印、法人盖章生效; (四)可以约定在双方都签字盖章后的某一确定的时间生效,例如“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三日后生效”。 签署合同过程时,应注意审查并提示企业注意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若有权限限制应当一并对授权文书予以审查。 很多情况下,合同并非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权限。同时也要对合同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合同定稿签署时,应提示企业注意应对多页合同加盖骑缝章并将合同落款日期补充完整,避免多份合同存在不一致或合同签署日期不一致情形出现。 合同签署部分一般包括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自然人签字、按手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等。此部分应当注意前述约定的合同生效条款,对于约定“签章”的合同来说,可以提醒合同当事人同时签字和盖章,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生效。
作者简介
丁雨星 实习律师 丁雨星 ,毕业于湖南农业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案件纠纷等 联系方式:1845551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