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徐某某、吕某某系夫妻,被告董某某系某区某工地班组长,自2022年2月起原告吕某某夫妻通过网上招工联系董某某,开始在该工地提供安装门窗劳务。
后董某某向吕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吕某某人民币36430元,148.5天*380元/天,注明:门窗安装劳务工资,结清日期为2022年8月9日。2022年8月30日,该欠条上增加内容为:36430-30000=6430,剩余总欠款6430元,9月30日前付清,今欠人:董某某。同一时间,董某某向徐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徐某某24960元,104天*240元/天,注明:门窗安装劳务工资,结清日期为2022年8月9日。2022年8月30日,该欠条上增加内容为:24960-5000=19960,剩余未付款19960元,今欠人:董某某。欠条出具后,两原告继续在工地上提供劳务,根据其陈述及其记录的工时本,工作至2022年9月6日止。
两原告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董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欠款共17660元及逾期利息。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由李英律师作为两原告代理人。
被告董某某举证2022年9月28日,案外人韩某代其支付吕某5000元。两原告于2022年10月1日出具《承诺书》和《收条》,载明:原告收到施工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23000元,承诺截止2022年9月30日以前所有劳务报酬已结清,施工单位不需要再向两原告支付任何劳务报酬,如出现劳资纠纷,与施工单位无关,同日施工单位向原告支付23000元。
某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认为两原告与董某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认为被告董某某在2022年8月30日共欠两原告26390元,此后,被告董某某已支付28000元,董某某欠付两原告的劳务费已支付完毕,故驳回两原告诉请。
李英律师与当事人沟通认为原审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两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及《收条》,承诺对象是施工单位,并非本案被告。另吕某某在《承诺书》、《收条》出具后,通过微信语音向董某某主张:“老董,你还欠我一万多块钱工钱到底什么时候,给我们工钱?”,董某某回复:“年后二月份给你解决一点......”。欠条出具后,两原告继续提供劳务产生劳务报酬。
李律师为两原告申请免费代理,律所审核后予以同意。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系终审判决,故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原审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与李律师多次沟通案情,认为原审未认定两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董某某出具欠条后,继续在案涉工地上提供劳务,并产生劳务费的事实,经院审委会讨论,立监字号案件审理。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根据法庭调查事实,两申请人再审请求确认为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董某某支付两申请人劳务报酬12660元及逾期利息。被申请人未到庭,承办法官庭后前往施工单位调查两申请人在案涉工地上提供劳务的具体情况。
再审法院判决认为董某某未足额支付两申请人劳务报酬,理由是:吕某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向施工单位出具,表明与施工单位的劳务报酬已结清,不再向施工单位主张权利,但并未明示放弃向董某某主张欠款。董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在无确切证据证明两申请人放弃索要剩余报酬的情况下,不应免除董某某付款责任。根据法院向施工单位调查情况可知,施工单位代为支付的23000系各方截止2022年8月9日工资结算的结果,不包括之后产生的工资,董某某应予以支付。董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回复表明其亦认可存在欠款且金额超过1万元。
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并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董某某支付两申请人工资欠款12660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说法】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用于证明债务人结欠债权人相应欠款的书证。庭审中,法庭会调查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工资、货款、借款还是其他原因等。如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会要求当事人出具交付借款的凭证;如是货款,会询问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的磋商履行过程,有无其他送货单据予以佐证等。
本案两原告平时主要在工地上从事劳务工作,缺乏证据意识,认为持有欠条即是最有力的证据。欠条出具后,债务人的履行情况,两原告并未重视,未及时收集补充相应凭证,单方记载的工时,未得到相对方确认,事实难以被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两原告陈述,代理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前往某派出所调取两原告及其他农民工与被告董某某处理案涉纠纷相关卷宗,卷宗也未能反映出该起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再审承办法官非常专业敬业,代理律师高度负责,免费代理案件再审,积极与法官沟通案情,查明事实获得改判,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作者简介
李英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