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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转账记录证明力之几何?

发布日期:2024-12-11 10:06:18 浏览次数: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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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和C系夫妻关系,B系C的父亲,A和C于2020年7月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2020年7月A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B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B归还18万元借款,A方主要证据为18万银行本票一份,该本票经B背书后进入危旧房改造公司,B不认可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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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经我所陈琴琴律师初步接待当事人B,B称从没有向A借款,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事实简单明了的案件,A虽持有转账记录,但A与B之间没有借贷合意,因此本案不构成借贷关系,一审时律师以多个答辩意见向法院陈述没有借贷合意,未获一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A以银行本票的方式向被告B交付了18万款项,原告A基于与B的姻亲关系未要求B出具借条、收条符合一般情理,被告辩称该款项系赠与,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意见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支持了A的全部诉请,B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A向法院提交一份录音证据(录音时间2020年7月),拟证明A曾向B催要过借款,该份录音证据一审时A并未提交,二审时被上诉人A当庭提交搞证据突袭,律师不认可该证据及证明目的,且该录音里B并未承认是借款,二审期间被上诉人A另提交了一份其子陈XX 的证明一份(证人证言),拟证明外公B曾向A借款用于买房,律师认为该证言具有偏向性(孩子陈XX 的抚养权在A处),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同时律师向二审法院表明,在原审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系借款关系的基础上,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审被告明显不合理,双方系姻亲关系,无论是借款还是赠予,双方都没有书面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未采信孩子证言但采信了A提交的录音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明,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A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录音证据已就借贷关系成立及款项交付完成了初步举证证明责任,而B对上述款项系赠与款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并据此于2021年9月驳回了B的上诉。后A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执行到相应款项,B也接受了法院判决结果,但律师坚持认为判决错误,并多次和当事人积极沟通,打消当事人的顾虑,于2021年10月成功代理B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于2022年6月下达提审裁定并要求中止原判决执行,可惜此时B已履行完执行款项。高院开庭审理时,律师从多个角度成功说服了法官,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得以完全改判。律师的角度主要在与:1.A与B之间无借贷合意,B无借款动机,B是一个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B的房屋于2014年拆迁获得了相应的征迁款(置换65㎡房屋),B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购房款,65㎡房屋也足够老两口居住使用,B根本无需借款,没有借款的动机,江苏高院认可了该意见,并将举证责任重点转回给A;2.汇款时间(重要的时间节点,细节关键),案涉18万汇款时间是2015年5月30日,而B已于2015年5月27日向危旧房改造公司交纳了购房款(购买65㎡房屋),此后,A考虑到以后继承及出租收益的需要(此时A与C处于婚姻期间,A没想到以后会离婚),主动并积极提出增加钱款买大一点的房屋,并于2015年5月30日汇款18万给B,B最后实际获得了80㎡的房屋,若B一开始就想买大一点的房子并想向A借钱,B应于2015年5月27日前就筹足相应资金,一次性购买,而不是前后相差3日分2次支付购房款,这不符合常理,此也证明B没有向A借款,系A出于家庭未来利益考量主动提出置换房屋,高院法官认可了律师该意见,并据此改判;3.重要的录音证据时间,录音时间是2020年7月份,当时A与C正处于离婚纠纷中,此前A从未向B催要过借款,为了本次纠纷,A故意录音补强证据,且录音中B的回答模糊,双方对答不在一件事上;4.案涉房屋自2015年交付起一直由A和C对外出租直至双方2020年7月离婚,出租收益一直由A和C享有,若上述汇款是债权(银行本票是A与C夫妻双方一起办的手续),也应为夫妻共同债权,而双方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该笔款项,也没参与分配;5.举证责任不合理,一审、二审法院机械适用民法典款项交付规定及《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至B,忽略了A与B的姻亲关系,高院应审慎裁判并灵活运用,依法考虑裁判结果的社会示范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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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委托人对结果很满意,远超预期。民间借贷案件(债权债务纠纷)很常见,很多时候基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只有转账记录及部分聊天记录,律师接待时要综合查看全部证据及当事双方的特殊身份背景关系,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但经一审败诉,二审败诉,在无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再审推翻一审二审判决结果,裁判角度发生根本性变化,是律师坚持认定方向的结果,律师分享的经验在与:要坚定自己的办案信念和方向,紧抓关键细节,找准切入点,充分与承办人沟通,论证逻辑,在法律范围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部分判决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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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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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琴琴 律师
陈琴琴律师,京师南京律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债权债务,经济合同,侵权等),建设工程纠纷,海事案件,劳动仲裁
联系方式:13914795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