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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 | 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特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律师指导、制作“时间倒签”协议行为的性质认定

发布日期:2024-03-07 13:32:56 浏览次数:1758

案情简介:

江苏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认为,2017年,在M律师、L律师的组织策划下,让傅某、陈某、李某、卞某等人当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故意将落款时间打印为2012年,并以此作为证据材料去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在未得到确认后又至法院起诉。该公安机关在2019年10月12日对M律师、L律师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刑事拘留。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以L律师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江苏省某市某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自2008年起,吴某陆续向卞某(已判刑构成寻衅滋事罪)借款,卞某的部分资金来源于傅某(已判刑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后因吴某无力偿还债务,卞某将对吴某约20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傅某。2012年,吴某将其价值约人民币4000万元的工艺品公司四层楼房作为担保,抵押在傅某指定的李某(已判刑已判刑构成寻衅滋事罪)名下,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7年1月25日,法院裁定受理工艺品公司破产清算。在李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未果的情况下, M律师、L律师为帮助傅某获得该抵押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制作了“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将吴某及工艺品公司起诉至该法院要去确认该债权,致使法庭多次开庭审理、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属于帮助伪造证据。

2023年10月18日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L律师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从公安机关2020年11月17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到2023年10月18日做出不起诉决定书,近三年的时间。

案件焦点: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时间倒签”协议是否属于“捏造事实”成为是否入罪的焦点。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时间倒签”协议是否属于“伪造证据”成为是否入罪的焦点。

2018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当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这个案件是处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期间,跟案件有关的陈某、卞某、傅某、李某均因涉黑涉恶或已被判刑或被采取刑事措施诉讼中,而M律师、L律师为他们提供了一些法律服务,也成为了调查的对象,直至发现犯罪线索于2019年11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这一时期,全国出现不少律师为涉黑涉恶人员做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被认定构成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新闻和案例。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也就是说,这个案子成功辩护的标准只能是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否则判决有罪哪怕是适用缓刑都要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韦伟律师接手这个案子作为辩护人极具挑战。

办案思路:

鉴于对律师同行涉刑的同情及信任,尽全力去辩护。

一、争取办理取保候审

为避免L律师被长期羁押,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详细说明了理由并提醒公安机关调取手机中可能证明L律师无罪的一份谈话录音证据。最终在被刑事拘留最长期限的第37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提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析本案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律师指导、制作了“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是否属于实施了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了事实”。

二是律师指导、制作了上述“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虚假诉讼罪“主观上的故意”。

首先,要弄清制作了“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是否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了事实”。得查清几个事实问题:

1、截止2012年吴某是否欠卞某借款;

根据借款合同的金额以及卞某在民事诉讼庭审中的陈述,在2012年的时间节点,从证据表象上来看吴某对卞某的借款金额达上亿元。

2、卞某将对吴某多少金额的债权转让给傅某;

卞某将其对吴某的部分债权约两千余万元转让给傅某。

3、傅某又要求吴某与其指定的李某在2012年签定了4000万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工艺品公司四层楼房抵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有效;

傅某受让卞某的2000万元债权后,傅某又指定吴某与李某与在2012年签定了4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吴某抗辩认可傅某的债权只有2030万元,故发生了强迫抵押的情况。

4、对于“时间倒签”的三份协议,有无对应的事实依据。

2018年,陈某将对卞某的1500万元真实债权转让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间倒签为2012年3月21日。傅某将对卞某的2200万元真实债权转让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间倒签为2012年6月3日。卞某将对吴某的4000万(吴某认为金额有争议)债权转让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间倒签”为2012年12月5日。对于该份协议,辩护人认为是“事后补签”而非“时间倒签”,因为卞某将债权转让给傅某,傅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卞某与李某之间所事后签署的,对事实的确认,应是“事后补签”。

因此,所谓的制作了“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不是“无中生有型”行为,最多涉嫌“部分篡改型”行为。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虚假诉讼罪仅限于行为人与他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为达到非法目的,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即所谓“无中生有型”行为;“广义说”认为,除上述“无中生有型”行为外,行为人在与他人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篡改部分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即所谓“部分篡改型”行为,也可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研究起草过程中,对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各方意见比较一致。但是,对于“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可以以本罪论处,各方争议很大。经过慎重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包括立法机关在内的多方面意见,该司法解释将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行为,未采纳将“部分篡改型”行为纳入本罪的意见。

其次,律师指导、制作了上述“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虚假诉讼罪“主观上的故意”。律师在指导、制作当事人“时间倒签”或是“事后补签”时,是依据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并不知晓吴某在应诉时提出的抗辩意见,更不知道当时在办理抵押房产过程的涉嫌的非法行为。因此,无论是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还是去法院诉讼确认债权,均没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观故意,乃至诉讼中在吴某提出抗辩后,代理律师也是希望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且想做原告李某撤诉的工作,只是当时李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失联了。

最终,公安机关放弃了追诉L律师虚假诉讼罪。

三、提出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无罪辩护意见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改变罪名,对L律师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至检察院阅卷,且几经周折最终拿到了那份录音证据后,经过研究,辩护人仍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人分析本案的三个主要问题:

一是律师指导、制作了“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本身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二是律师指导、制作当事人签署“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伪造证据。

三是,以上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首先,本案中律师指导、制作了“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不属于“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无中生有”,即凭空捏造的证据,另一种是“改头换面”,即对原来真实的证据加以改造,使证据的证明方向发生改变。如前所述,本案显然不属于“无中生有”。但也不属于“改头换面”。

1、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未将“倒签日期”的协议一律视为无效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终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一终字第8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27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32号等裁判文书的要旨均认定认定倒签日期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重点是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2、通过分析几经周折最终拿到的那份录音证据,更加证明了M律师、L律师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该录音可以证实,直至诉讼两次开庭之后,B某在2019年7月才告知律师当年吴光明被暴力催收的情况,且2012年签订的4000万《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非其自愿所为。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接受委托时,还是在破产债权申报过程中,抑或是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中,都没有任何人陈述上述抵押存在强迫的事实。

3、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向当事人给出法律意见、证据完善的意见的指导以及制作相关协议,即使内容有部分不属实,并不能以此认定律师“帮助伪造证据”;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其职责就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基本的案件事实,给出相关法律意见并指导当事人完善、补强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要求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或能准确甄别其是否有不法目的。否则,律师的执业行为与“帮助伪造证据罪”将没有边界。

即使存在着卞某当初只转让了两千余万元债权给傅某;即使存在着吴某对傅某当初指定其与李某签定了4000万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工艺品公司房屋抵押登记有异议认为是被迫的。作为律师并不知情,但律师是看到了在2012年卞某与吴某签署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确认吴某共欠卞某借款本息1.33亿元,并约定由吴某的工艺品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本案中律师的指导、制作均是建立在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基础上的。

4、帮助伪造证据罪为情节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关于“情节严重”并无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根据学界的普遍理解,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伪造重要证据、关键证据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的;造成错案的;影响恶劣的等等。本案中不管是债权申报还是至法院起诉,均未获得任何生效文书,且对于吴某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的抗辩也是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并积极配合法庭进行调查,不属于“情节严重”。

最终,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L律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从法律效果上来说,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后, L律师是无罪的。根据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L律师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案件评析:

“时间倒签”的债权转让协议涉的几个主要当事人卞某已被判刑构成寻衅滋事罪,傅某已被判刑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李某已被判刑已判刑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下,历经四年,参与指导、制作协议的L律师终获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得以出罪。但涉案的L律师这四年来无法执业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是巨大且无法挽回。

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不仅包括提起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作为其代理人的律师。不仅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案件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律师也会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涉案的L律师在被公安机关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时已执业17年,是一名在民商事领域深耕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律师,但其对刑事业务了解较少。如果L律师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能用笔录的形式予以确认,或许就不会被刑事追诉。律师不仅要持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更要规范执业,提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专业让我们跳的更高,规范让我们走的更远。

律师不仅要持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更要规范执业,提高执业风险防范能力。专业让我们跳的更高,规范让我们走的更远。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既是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律师的执业准则之一。所有的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守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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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伟 律师 

韦伟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主任、刑辩中心主任、金融法律部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浦口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京师(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理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南京工业大学江苏省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国民主建国会江苏省委直工委会员。

系法度Law、江苏新闻广播电台、南京电视台、南京新闻广播电台等多个法制栏目、媒体律师嘉宾,常年参与媒体普法公益活动。在南京市律协与南京广播电视台共同打造的法制节目中,被评为“十大风采律师”“最受听众喜爱律师”。 

在刑事辩护、金融法律服务、重大民商事争议处理和法律顾问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诸多成功案例。先后被司法局、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律师”“十佳律师”;荣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19年度“南京市优秀金融保险业务奖”;荣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民商事律师”。

代理的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荣获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颁发的2020年度“无罪辩护奖”;代理的一起刑事成功案例2022年入选南京市律师协会近五年来全市律师的《金陵律师无罪辩护精选》并荣获“一等奖”。

代理的一起金融成功案例2021年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近五年来全省律师的《江苏省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并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十佳案例”;代理的一起金融成功案例2023年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优秀案例、优秀论文汇编》并荣获江苏省律师协会颁发的2020年度-2023年度“最佳金融诉讼案例”。

联系方式:13305191033(同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