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迅速阅卷,重点针对执法记录仪及现场监控录像,充分与被告人沈某交流。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决定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血液提取、委托司法鉴定等方面程序违法作为切入点,形成详细的鉴定程序违法的辩护思路与方案。
关于危险驾驶罪方面
①《血样提取登记表》未盖有办案单位、提取血样单位印章,提取血样人员刘某未表明身份,无法证明具有相应资质,违反了《某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
②无证据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A、B样本盛装容器是不是真空抗凝管?消毒液是不是碘伏?两份血样样本是否封装条密封、分别独立包装、密封袋是否经过抽血人、被抽血人、交警签名等事实均无案卷证据证明。违反了《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D——《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
③交通民警没有对当事人血液取样过程全程监控,没有对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低温保存的证据;3日内送检也没有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证据材料;违反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第5条规定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④在场交警、辅警未按规定由本人签名以及签名人数数量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 58号 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的程序规定。
⑤《鉴定意见通知书》未告知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期限,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⑥《鉴定聘请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单位手写的是A市高速交警四大队,该办案单位隶属于A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除了未盖章外,提取当事人血样的办案单位是A市高速交警四大队与案卷中《检验委托书》中委托鉴定单位B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一致,也不属于同一家公安机关的下属单位。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应当是A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而不是B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综合上述思路,提出了《检验委托书》中送检的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程序都违反了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的合法合规司法鉴定送检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故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鉴定程序,不能作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鉴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袭警罪方面
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辱骂出警人员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情形。
②执法交警某某执勤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行为不规范。执勤执法用语行为违反了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 58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执勤执法行为举止违反了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交警某某执勤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行为不规范。虽然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2022安徽省高院省检《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未对袭警罪的量刑作出规定,但安徽省高院省检《实施细则(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六)妨害公务罪第3条规定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单独成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袭警罪应当参照上述量刑规定执行。
③证人某交警证言证实脸部被当事人拳击后当时有点疼,但没有红肿,也不需要去医院检查。虽然袭警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但事实上受害人没有明显的伤情,轻微伤也达不到,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是单纯的酒后滋事、暴力袭警的行为,也不是醉酒自陷型行为应采用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
综合上述思路,提出了建议合议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沈某涉嫌袭警罪作出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