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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陈晓良、陈明桥律师——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论程序辩护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23-10-10 13:23:36 浏览次数:737

01案例简介



被告人沈某于2023年1月某日晚酒后驾驶,在交警依法开展酒驾查处工作中,拒不配合并多次使用语言辱骂出警人员,并拳击执法民警头部。经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沈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8mg/100ml。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应当以袭警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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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难点分析




陈晓良、陈明桥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进入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难点①:根据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六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根据2022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二)危险驾驶罪 7.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①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难点②:被告人沈某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认罚。被告人沈某供述与辩解不稳定、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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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迅速阅卷,重点针对执法记录仪及现场监控录像,充分与被告人沈某交流。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决定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血液提取、委托司法鉴定等方面程序违法作为切入点,形成详细的鉴定程序违法的辩护思路与方案。

关于危险驾驶罪方面

①《血样提取登记表》未盖有办案单位、提取血样单位印章,提取血样人员刘某未表明身份,无法证明具有相应资质,违反了《某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

②无证据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A、B样本盛装容器是不是真空抗凝管?消毒液是不是碘伏?两份血样样本是否封装条密封、分别独立包装、密封袋是否经过抽血人、被抽血人、交警签名等事实均无案卷证据证明。违反了《真空采血管及其添加剂》(WS/T224-2002)附录D——《真空采血管头盖颜色国际通用标准》。

交通民警没有对当事人血液取样过程全程监控,没有对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低温保存的证据;3日内送检也没有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证据材料;违反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第5条规定 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④在场交警、辅警未按规定由本人签名以及签名人数数量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 58号 附件1《查处酒后驾驶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五项:“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的程序规定。

⑤《鉴定意见通知书》未告知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期限,未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1]190号 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⑥《鉴定聘请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办案单位手写的是A市高速交警四大队,该办案单位隶属于A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除了未盖章外,提取当事人血样的办案单位是A市高速交警四大队与案卷中《检验委托书》中委托鉴定单位B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不一致,也不属于同一家公安机关的下属单位。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办案单位应当是A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而不是B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违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管辖的规定。

综合上述思路,提出了《检验委托书》中送检的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程序都违反了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对被告人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的合法合规司法鉴定送检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故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鉴定程序,不能作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应当予以排除。被告人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鉴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袭警罪方面

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辱骂出警人员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情形。

②执法交警某某执勤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行为不规范。执勤执法用语行为违反了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通字[2008] 58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执勤执法行为举止违反了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交警某某执勤执法行为存在严重行为不规范。虽然2021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2022安徽省高院省检《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未对袭警罪的量刑作出规定,但安徽省高院省检《实施细则(试行)》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十六)妨害公务罪第3条规定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暴力袭警单独成罪,作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第五款,袭警罪应当参照上述量刑规定执行。

证人某交警证言证实脸部被当事人拳击后当时有点疼,但没有红肿,也不需要去医院检查。虽然袭警行为不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但事实上受害人没有明显的伤情,轻微伤也达不到,也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被告人沈某的行为不是单纯的酒后滋事、暴力袭警的行为,也不是醉酒自陷型行为应采用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予以评定。

综合上述思路,提出了建议合议庭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被告人沈某涉嫌袭警罪作出免于刑事处罚。

04

开庭审理暨最终判决




2023年9月5日上午经过半天的开庭,合议庭当庭宣布法院逮捕决定,但未作出裁决。公诉机关庭后又补充了证据材料。9月27日下午第二次开庭,辩护人有力地进行了反驳,仍然坚持原有的辩护观点。休庭后进行了合议,一小时后法庭宣布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完,法院对被告人沈某变更强制措施,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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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办案心得与体会





①司法工作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根本要求,重实体轻程序已经不符合改革的要求,实体与程序并重。

②追求有效的刑事辩护效果,既要做好防守型辩护,也要敢于放开做好进攻性辩护。

③虽然未达到危险驾驶罪出罪的预期效果,但最终取得了对当事人最大化的量刑结果,辩护人也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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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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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良 律师 

陈晓良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党员律师、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代理。

从事律师工作20多年来为多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提供刑事诉讼、刑事合规整改业务、非诉讼业务。承办多起无罪、不起诉、免除刑罚、缓刑等成功刑事诉讼案件。其中:如孙某滥用职权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刘某诈骗案件无罪辩护成功、张某敲诈勒索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朱某寻衅滋事案件无罪辩护成功、李某王某等人成功改变案件定性等。

协助多家企业及企业负责人通过刑事合规整改确定企业合规整改方案,获得从轻从宽处罚,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如江苏某饲料有限公司重大责任事故罪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承办的刑事非诉讼业务,就运行、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防控培训、专业咨询意见、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草拟风险防控方案及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

代理的两起刑事成功案例2022年入选南京市律师协会近五年来全市律师的《金陵律师无罪辩护精选》并荣获两个“二等奖”。

联系方式:13770566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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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桥 律师

陈明桥律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京师南京党支部副书记,南京律协党建研究指导专门委员会委员。曾荣获安徽省滁州市首届律师辩论赛“最佳辩手”,《论抢劫罪》获得安徽省律律协组织的论文比赛三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

担任多家大型国企、民企、机关单位、公益组织的法律顾问,承办多起疑难复杂重大民商事纠纷,代理多起涉黑、涉恶以及其他类型的刑事案件。

联系方式:13866534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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