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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赏析|如何破解法律适用难题?李英、窦红律师又一起二审改判案件。

发布日期:2023-07-18 17:32:37 浏览次数:656
01
案例简介

李英、窦红律师代理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律适用问题,即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加重犯),非法拘禁罪?罪名关乎到量刑,一审判决被告人十一年有期徒刑,二位辩护人通过二审辩护成功发回重审,并最终改判,为被告人减少三年半的刑期。

2019年6月27日许,被告人A伙同同案犯B、C等人为将被害人F拉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以游玩、找工作之名,将F骗至南京,入住在由A、B、C、D、E(均为传销人员)组成家庭的某市某区街道某小区10幢1710室,由B陪住一室。B、C等人从6月27日至30日,带F在某市多个景点游玩,7月1日至3日安排D带F外出上传销培训课。为防止F离开,从7月2日晚B、C开始将住处大门反锁,7月4日凌晨F从某市某区街道某小区10幢1710室厨房窗户逃离该传销组织过程中坠楼身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能力总管一职,指控被告人A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

2020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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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被告人A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被告人A家属委托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英窦红两位律师,作为被告人A二审的辩护律师。

2021年1月6日,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被告人A,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后,两位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委托辩护手续,并对一审法院移交的刑事卷宗进行了充分阅卷。阅卷完毕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A核实案情经过,并就案卷中的重点问题和被告人A进行了沟通交流。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卷宗后,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被告人A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和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二审法院在收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与辩护人深入探讨后,决定在2021年4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后,辩护人与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案件疑难、复杂,后报省高院,最终在2021年10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犯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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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该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法律适用,即被告人A非法拘禁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行为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加重犯)追究刑事责任(原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0日,辩护人就该案邀请京师金陵刑辩中心主任韦伟律师、副主任陈晓良律师以及刑辩中心其他同仁进行了参会研讨,两位主任对辩护人的辩护策略和观点给予较为切实的辩护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

02

案件分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人A是否具有主观上非法拘禁的故意,仅有同案人员B和C的供述能否认定A和同案人员有拘禁的共同故意;二、案发时,被告人A已经到期卸任能力总管的身份能否决定和影响其他两名同案犯实施锁门的行为;三、锁门的行为是否已经作为组织领导传销的一种手段被组织领导传销罪名所吸收;四、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是否属于传销过程中的加重情节。

03
辩护思路

1、关于被告人A的能力总管身份:辩护人从同案犯及其他证人的供述和申请证人出庭两个方面去论证案发时被告人A已经卸任能力总管身份;

2、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辩护人从证据方面即受害人父亲的证言中论证受害人的手机是随身携带,可以自由通信的,从日常生活逻辑方面论证从17楼翻窗而走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日常逻辑;

3、从两种罪名的法律适用上来说,锁门不让受害人走的行为实际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种手段而并非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斐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罗开卷在他们合著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疑难问题探析》一文中认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常常涉及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对此,在定罪上需要区别对待。一方面,鉴于传销活动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的特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包含侵犯参与传销人员人身权利等轻度犯罪行为,如对新发展的人员特别是对想逃跑者实行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对其进行侮辱等,对不缴纳或不按要求缴纳入门费的参与传销人员实行非法搜查等行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为成立、维系、壮大传销活动所常用的方法。因此,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虽然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既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行为,又实施了对参与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侮辱等轻度犯罪行为的,由于前种犯罪行为与后种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只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的加重情节来指控被告人A,在A主观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故意的基础上,锁门的行为应当被传销的行为吸收,被告人A只能构成一罪,如果再定被告人A构成非法拘禁罪,实则是对被告人A进行重复评价,该评价明显加重了被告人的责任。

4、最终,辩护人从退而求其次的角度论证,如果认定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也属于从犯,应当低于直接锁门人员的量刑去分析,即直接锁门人员是传销发展成功的直接受益人,被告人并未实施直接锁门行为,仅有同案犯互相矛盾的供述无法指控被告人指使和默认两人的直接锁门行为。

04
最终判决


 2022年6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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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办案心得与体会

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之后,上诉往往很难取得突破和实质进展,大部分案件甚至直接以书面审理的形式维持了一审判决。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两个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并得到了本所刑事业务委员会的悉心指导,更得益于二审中遇到了一位专业敬业的好法官,故本案能够得到顺利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办理本案的过程中,辩护人认为,启动二审程序,说服二审法官开庭审理实际是最为关键的一步。本案发回重审后,虽然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只构成一罪,但是综合被告人A及家属、以及其他各种因素的存在,未再选择上诉。相比于一审法院原先判决,被告人的量刑从十一年降至七年六个月,刑期减少三年半,整个案件取得了比较明显的辩护效果。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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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 律师 

李英律师,民革成员,南京市律协第八届婚姻财富专业委员会委员,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商会调解分中心调解员,获律所业务创收之星,南京市浦口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政协南京市建邺区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在合同纠纷、公司治理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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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红 律师 

窦红律师,医学学士和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市第八届律协监事会监事委员、2020年度律所优秀青年律师、2021年度律所优秀共产党员。执业以来,参与和办理了大量刑事辩护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业务,为多家大型公司提供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主要研究及执业领域为企业刑事合规和刑事辩护业务、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金融借贷及不良资产处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