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窦红律师代理一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法律适用问题,即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加重犯),非法拘禁罪?罪名关乎到量刑,一审判决被告人十一年有期徒刑,二位辩护人通过二审辩护成功发回重审,并最终改判,为被告人减少三年半的刑期。
2019年6月27日许,被告人A伙同同案犯B、C等人为将被害人F拉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1040阳光工程,以游玩、找工作之名,将F骗至南京,入住在由A、B、C、D、E(均为传销人员)组成家庭的某市某区街道某小区10幢1710室,由B陪住一室。B、C等人从6月27日至30日,带F在某市多个景点游玩,7月1日至3日安排D带F外出上传销培训课。为防止F离开,从7月2日晚B、C开始将住处大门反锁,7月4日凌晨F从某市某区街道某小区10幢1710室厨房窗户逃离该传销组织过程中坠楼身亡。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A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A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能力总管一职,指控被告人A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
2020年12月25日,一审判决:被告人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A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被告人A家属委托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的李英和窦红两位律师,作为被告人A二审的辩护律师。
2021年1月6日,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会见了被告人A,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后,两位辩护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委托辩护手续,并对一审法院移交的刑事卷宗进行了充分阅卷。阅卷完毕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A核实案情经过,并就案卷中的重点问题和被告人A进行了沟通交流。在深入了解案情和卷宗后,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被告人A仅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辩护意见,并向法院提交了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和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二审法院在收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后,与辩护人深入探讨后,决定在2021年4月8日开庭审理本案,二审开庭审理后,辩护人与法官多次电话沟通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案件疑难、复杂,后报省高院,最终在2021年10月1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A犯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


2022年1月20日,该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法律适用,即被告人A非法拘禁他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行为触犯刑法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加重犯)追究刑事责任(原先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犯提起公诉)。
2022年3月10日,辩护人就该案邀请京师金陵刑辩中心主任韦伟律师、副主任陈晓良律师以及刑辩中心其他同仁进行了参会研讨,两位主任对辩护人的辩护策略和观点给予较为切实的辩护建议,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