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做无罪辩护
首先,明确辩护策略。一个案子的辩护策略至关重要,不仅决定着辩护方向、辩护结果,也影响着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沟通效果。在看守所会见时,Z某表示在案发当晚他和被害人都大量饮酒,到案后记不清事情经过,否认自己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坚称自己无罪。而本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分析后认为,该案有无罪辩护的空间,并跟被告人及亲属沟通了辩护最佳结果是无罪及辩护保守结果是缓刑这些可能。
其次,法庭辩论中提出无罪的辩护理由(篇幅有限,只罗列部分):
1、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犯罪。虽然本辩护人认为Z某不构成强奸罪,但从在案的视频证据来看,其行为是有过程的,表现出对女性不尊重和冒犯,代表被告人向被害人道歉。
2、Z某没有强奸被害人M某的主观犯罪故意,在饭店和KTV,M某做出的亲密行为让Z某觉得M某喜欢他,在酒喝多了的情况下,主观上只是想挑逗、调戏M某,占便宜的心理。
3、Z某并没有利用M某醉酒,使用以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强行欲与M某发生性关系。M某所谓的Z某两次强奸她时,M某的清醒程度远超过Z某。在刚到KTV电梯口的监控里,M某看似醉的厉害,需要有人搀扶,而从案发后不久KTV走廊监控视频中显示M某在与几位证人就赔偿问题谈判时展现出的状态是行走自如,气定神闲,趾高气扬。M某的朋友S某的手机录音内容也证实此时的M某头脑清醒、口齿伶俐、逻辑清晰,否认自己喝多了。M某在凌晨00时40分做第一次讯问笔录时,就明确回答警察,她能正常谈话。本案的在案证据中并没有对M某抽血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以证明所谓被两次强奸时其是醉酒状态的证据。
4、Z某并未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所依赖的现场视频证据,辩护人认为恰恰能证明Z某没有强奸的意图和行为。所有的现场视频画面分析,M某是躺在KTV包间沙发上,沙发不高,她内裤并未全脱掉,而Z某一直都是站在M某前面,身体没有压在M某身上,二人这样的体位姿势结合Z某内裤并未完全脱下,二人生殖器有相当的距离,无法完成性接触,根本不是要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姿势。M某和在场的证人L某的询问笔录中都陈述并没有看到Z某的性器官漏出来。
5、视频中Z某出格的言行是基于特殊的场景和氛围下产生的,并未违背M某的意志。通过对在场证人证言的分析结合视频,可证实在KTV包间内,M某对Z某讲黄话、有言语挑逗以及做出愿意发生性关系的姿态,强烈的性暗示行为。面对身体接触,M某当时并没有表现出任何不悦,对Z某的脱裤子行为不仅没有一点点抗拒反而是言行上进一步的挑逗和刺激Z某,在如此挑逗甚至挑衅的言行下,Z某用挑逗的行为来回应在那场景下也是顺应了M某的意志,而非违背妇女的意思。
6、M某并非是被他人上前制止而强奸未遂,是在M某喊了一声“过去”之后,Z某便主动停止了动作。当时包间里有S某、L某,他们都是M某的朋友很熟悉,而与Z某则是刚认识不久。Z某不可能在这样的场景下,众目睽睽之下想强奸M某。Z某的行为并没有使M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
7、被害人M某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乃至虚构等,无法合理解释,其指控不应得到采信。一是被害人声称第一次被Z某要强奸时,挣脱后哭着到包间门口告诉证人S某、L某。但辩护人通过对KTV包间外走廊的监控视频反复观看发现,M某一共从包间出来4次,每次出来都很淡定,并不慌张,没有一次是她所描述的哭着出包间碰到S某、L某告诉自己被强奸的情形。二是在场证人L某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在M某声称被强奸后,L某反复问M某,Z某有没有强奸她,M某多次肯定的说“他插进去了,强奸我的”。而《物证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证实,M某内裤、阴道没有Z某的任何DNA生物痕迹,Z某性器官上也没有M某的任何DNA生物痕迹,证明Z某的性器官没有碰到M某的身体的任何部位,包括内裤都没碰到。
8、关于Z某行为的定性,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最多是“求奸未成”而非“强奸未遂”。“求奸”是指要求通奸,意欲通过平和手段征得妇女的同意,不具有强奸故意。客观上往往表现为口头提出要求,或以举动进行挑逗,甚至拥抱猥亵,拉衣扯裤。一旦妇女表示拒绝,便停止自己的行为,而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在区分求奸未成与强奸未遂的界限时,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否适时停止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停止行为;要考察妇女的态度与举止。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把求奸过程的拉扯行为认定为强奸中的暴力手段。
9、被害人M某虚构事实,在索要巨额赔偿金“讹人未果”后转为“报案泄愤”,又因担心自己涉嫌敲诈勒索,在未获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出具谅解书。
一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该案由于案情复杂、控辩双方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在判决结果没出来之前2022年8月29日就对被告人Z某取保候审。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12月27日判决认定Z某强奸未遂,犯罪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该结果虽然不是无罪,但相比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是更好的结果。而本辩护人认为Z某是无罪,所以在被告人征询本辩护人是否上诉时,给出的建议是上诉。但被告人Z某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上诉。